宁波市北仑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发表日期:2021-01-04 阅读次数: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北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北仑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范围内的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做到遵循规律、依法防御、及时预警、快速响应、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科学调度、保障有力。

1.5重点防护对象

(1)水库、山塘、海塘、水闸、堤防、泵站、河道、溪坑等防洪(潮)排涝工程设施;

(2)海上船舶、港区和沿海生产作业区域;

(3)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危险区域;

(4)城镇、农村低洼易积水区域;

(5)学校、旅游景区、农家乐(民宿)、地下工程设施、建筑工地、隐患房屋和工棚等场所;

(6)易被大风吹倒的高空构建物、户外广告牌、铁塔电杆、行道树、蔬菜大棚等设施;

(7)危化企业、大型工矿企业、交通道路;

(8)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重点设防的区域和设施。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宁波市北仑区设立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区长、分管农业农村(水利)工作的副区长和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指挥由区人武部政委、区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担任。区防指成员由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1.1区防指应急工作组

防汛防台期间,设立区防指应急工作组,在区防指领导下开展防汛防台抢险救灾指挥工作。

当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应急响应后,区防指按响应级别决定相关部门派员进驻区防指(每组牵头部门负责签到),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工作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如确须请假应书面报副指挥同意。

应急工作组分为综合组、预警调度组、抢险救援组、舆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等五个工作组,具体如下:

(1)综合组:

由区委办、区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组成。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掌握全面信息,当好领导参谋,负责应急响应等级、紧急防汛期的认定,按照预案执行工作;负责信息上传下达,及时将上级通知报告区防指领导,及时将区防指指令传达到街道防指和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员转移、船只避风、灾情险情统计,掌握各集中安置点情况;协调应急车辆、设备等调用;接待安排上级检(督)查组。

(2)预警调度组

由区农业农村局、气象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梅山湾建设管理中心组成。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负责气象、水文、海洋、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等信息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密切监视河网、水库蓄水动态,掌握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对河网、水库、梅山水道实施科学调度。

(3)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人武部、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公建中心、卫健局、经信局、供电局、消防救援大队、北仑海事处、穿山海事处、梅山海事处、电信局、移动公司以及联通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各类出险工程、设施的抢险救灾;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设备等调用;负责抢险物资、设备的调用;协助街道转移、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协调、指导企事业单位的防汛防台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负责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区委、区政府、区防指和重要防汛防台部门的供电、通讯,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通信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工程。

(4)舆情信息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公安分局组成。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主要职责:牵头各媒体进行新闻采访、报道,组织发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审核有关新闻稿件;积极宣传防灾避险知识,报道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先进事迹,引导社会舆论。

(5)后勤保障组

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主要职责: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保证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应急指挥中心、行政大楼等正常办公条件。

2.1.2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见附件。梅山保税港区和宁波保税区须成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在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和宁波保税区管委会领导下,根据区防指的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成员单位基本工作要求:建立本部门防汛防台抗旱组织,明确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责任及分工;按照各自职责制订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有应急抢险任务的成员单位,必须建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承担的抢险任务储备相应的抢险物资(社会化动态储备的物资供应,应签订相关协议),建立物资管理台账,明确物资仓库管理责任人;成员单位自觉服从区防指的指挥,服从大局、接受调度。区防指启动响应后根据区防指要求向区防指派驻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启动Ⅱ级响应后各部门主要领导、相关责任人不得外出,在外地的要及时赶回岗位(确实不能到岗的要向区防指说明情况),要确保通讯畅通,按要求参加会商会议并及时迅速传达贯彻;各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防汛防台纪律,严格到岗值班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做好数据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完成区防指下达的其他任务。

(3)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的重大专项工作,按以下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1)船只安全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渔船(含休闲渔船)安全避风管理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在台风较大影响前确保渔船及时回港避风或驶入安全区域,当避风船只抗风能力低于预报风力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将船上留守船员全部撤离上岸;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区注册客、货运输船舶(包括危险品运输船)的安全避风管理工作;海事部门负责做好通航水域内客、货船舶、工程船舶、长期停运船舶等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船主做好已下水无动力船只落实防风防漂移措施;经信部门负责船舶修造企业及岸上无动力船只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防汛防台安全措施;街道负责当地非通航水域的渡口渡船和农用船、个体船及其他街道船只的安全避风管理,应做好上述船只的调查统计,落实防汛防台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并逐船跟踪管理。

2)危化企业与危化品管理。危化品从业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是危化品防汛防台安全的责任主体。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危化品从业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危化品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及事故抢救;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危化品运输企业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公安、海事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危化品运输车(船)的线路管制和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危化品应急抢险救援器材、物资的供应及调配。

2.2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街道防指”)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区防指的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协调当地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当地党委、政府部署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防指具体组织实施。

其基本职责是:健全组织机构,指导督促各村(社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建立防汛防台抗旱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责任制度;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做好各项防汛防台抗旱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处理和整改各种安全隐患;根据水工程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好各级防汛防台责任人及水利工程巡查员;建立和健全各类防汛防台抗旱抢险队伍;编制完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和各类人员转移预案。根据灾害影响程度及上级指令,及时转移各类危险地段群众,并落实好后勤保障措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防指如实上报;及时组织群众修复水毁工程和设施,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安排好灾民生活,安定群众情绪。

2.3行政村(社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行政村(社区)防汛防台防旱工作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遇到与上级防指失去通信联系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我防救。

2.4其他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大工业、大项目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台抗旱办事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区防指挥的指令和预案,做好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遇到与上级防指失去通信联系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我防救。

3.预防预警

3.1监测、预防、预警

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旱情、城区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区防指,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有关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气象部门负责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进一步细化颗粒度。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

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预警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区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气象、自然资源规划、交通、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建立海上联动机制,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气象局发布台风、海上大风预警,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发布风浪、风暴潮预警。

建立汛期汛情周报告制度。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住建、综合执法、海事等区防指成员和各街道于每周三17时前向区防指报告前一周天气情况、雨水情、水利工程、地质灾害、城市内涝、涉水涉海等险情、应急响应行动和本周预报结论、情势分析等信息。区防指每周四向市防指报告前一周信息。

3.2预防行动

(1)按照行政首长责任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全面落实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明确职责,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2)各街道、各成员单位做好汛前安全大检查,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修复水毁工程,备足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确保设备器材完好有效。落实所辖水利工程防汛防台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及安全预案。落实各类网格责任人,检查落实应急通讯设施。

(3)汛前,各街道指导各村(社区)做好避灾点设施的检查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和生活物资,联系好协议应急供货厂商。

(4)进入汛期,各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水情、雨情、风情、潮情、工情、险情、灾情。

(5)各街道、各成员单位每年汛前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预案演练,特别是应对超强台风和超标准洪水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全民减灾意识和自救技能。

4.事件分级

4.1 事件分级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其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事件等级

程度

事 件 量 级

Ⅳ级

一般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区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或台风蓝色预警信号,预计台风可能影响我区。  

(2)区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且暴雨可能对我区造成灾害;

(3)全区出现较大范围低洼地内涝;

(4)小型水库、重要山塘、海塘出现险情,可能造成局部危害;

(5)轻度干旱。降雨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作物受旱面积占耕种面积达20%以上,全区饮水困难人口比例在20%以上。

(6)出现一般等级灾害的其他汛(旱)情。

Ⅲ级

较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区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或台风黄色预警信号,预计台风可能对我区有较大影响。

(2)区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且暴雨已经对我区造成较大灾害;

(3)全区出现大范围低洼地内涝;

(4)三大水系、山区海岛独立水系骨干河道超警戒水位;

(5)小型水库、重要山塘、海塘出现重大险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

(6)中度干旱。降雨明显偏少,作物受旱面积占耕种面积40%以上,全区饮水困难人口比例在30%—40%。

(7)出现较大等级灾害的其他汛(旱)情。

Ⅱ级

重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区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或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预计台风可能对我区有严重影响。

(2)区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暴雨已经对我区造成较严重灾害;

(3)城区发生比较严重内涝;

(4)三大水系、山区海岛独立水系骨干河道超保证水位;

(5)中型水库、重要小(一)型水库或主要海塘出现险情;

(6)严重干旱。降雨显著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作物受旱面积占耕种面积达60%以上,全区饮水困难人口比例在41%—60%。

(7)出现重大等级灾害的其他汛(旱)情。

Ⅰ级

特别重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区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或台风红色预警信号,预计我区可能受台风正面袭击或有特别严重影响。

(2)区域内发生超标准洪水;

(3)城区发生严重内涝;

(4)中型水库、重要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重要海塘发生决口险情;

(6)特大干旱。降雨严重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作物受旱面积占耕种面积80%以上,全区饮水困难人口比例高于60%。

(6)出现特别重大等级灾害的其他汛(旱)情。

注: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2可能汛台灾害和防御重点

等级

可 能 灾 害

防御重点

Ⅳ级

沿海海面出现大风大浪,出海船只有危险;部分低洼地可能出现涝灾,地质灾害隐患点局部塌方或山体滑坡;小型水利工程,尤其是病险小山塘可能会有险情。

沿海河网水系、出海涵闸的调度,出海船只安全避风,注意病险水利工程安全问题。

Ⅲ级

沿海风力较大,海上和沿海(海涂)作业人员有危险,局部海塘可能受损,低标准海塘有危险;局部地区有大雨、暴雨并可能持续,地质灾害隐患点可能发生局部险情,低洼地段和地下设施可能积水受淹,小型水利工程、低标准公路、低标准房屋(工棚)及园林绿化、电力、通信线路、桥梁等设施遭受不同程度的损毁,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海上和沿海滩涂作业人员、低洼地及低标准海塘附近村民的安全;低洼地段防涝,关注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安全。

Ⅱ级

船只在避风中可能出现险情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低标准海塘受损毁;小流域堤防、堰坝等水毁严重,水库、海塘、堤防等防洪(潮)工程可能出现险情;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低洼地和地下设施可能积水受淹;公路桥梁和电力通信线路遭受损毁,部分交通、供电和通信中断;低标准房屋易损坏或倒塌;城市基础设施受到较大损坏;灾害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并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水上船只及人员和沿海、沿江人员安全;加强水利工程巡查与抢险;危险区域、危险地段人员避险转移;做好山洪与地质灾害防范;确保水库、海塘、堤防安全,做好水库河网科学调度和平原防涝工作。

Ⅰ级

遭受严重的风、洪、涝、潮灾害,城乡大面积内涝受淹;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可能发生沉船或水上交通事故,避风港船只受损;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交通、供电、通讯设施损毁严重,重要运输、供电、通信线路中断,指挥平台可能瘫痪;相当数量的房屋受损,物资仓库、企业进水,城市基础设施受损严重,城区运行受到严重影响;灾害造成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因灾发生人员伤亡。

沿海群众避潮;洪水围困人员解救;应转移人员全部安全转移;海上作业人员、船只安全;防汛、水利、电力、通信、医院、学校等重点单位的重要设施防水淹;保障骨干公路畅通;城区防汛。各自为战,全力转移、抢救难民,维持社会稳定。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1)值班跟踪。发布汛情等级后,各级防指及成员单位、有关重点防御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信息畅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手机保证24小时畅通,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以及次生灾害,及时开展会商研究,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2)快速联动。各级防指及成员单位、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以最快速度将汛情及行动方案传达到一线单位及个人,对于重点隐患单位和区域,应迅速组织人员督导,确保在汛情影响前完成防御工作。街道和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掌握和研究本地、本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动态,根据灾情,采取相应行动,遇到紧急情况,应抓住有利时机,主动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3)安全避险。各项防御抢险工作必须将人员安全放在首位,必须及时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4)科学调度。汛期,水库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病库限制蓄水,险库实行空库运行。根据雨水情预测预报、水库河网控运计划及下游泄洪条件,农业农村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定预泄预排方案,及时组织水库、河网预泄预排,并尽可能与下游错峰调节。当工程泄洪或大流量放水时,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泄洪放水预警方案做好预警工作,下游河道受影响区域的当地政府负责做好危险地段人员财产转移等相关工作。

(5)信息报告。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同级共享。险情、灾情发生后,各街道和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区防指办。跨区域发生的洪涝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同时报告区防指办。区防指办汇总相关信息报区防指、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将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区政府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重大灾情信息报告市政府。防汛防台抗旱动态信息由区防指办统一审核与发布。重大洪涝灾情根据《北仑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实施办法》(仑委办〔2013〕128号)规定做好信息发布。

5.2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我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根据汛旱情等级共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其应急程度相应为戒备级、防御级、紧急防御级和特别紧急防御级。较高级别的应急响应行动包含较低级别应急响应行动的所有内容。其中,当区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消息并预报台风将沿东经123度附近北上,对我区海域作业造成影响时,区防指启动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涉海部门及相关街道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级别调整由区防指决定。响应等级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等级、上级防指响应等级和意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经区防指会商研判后决定。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适时调整(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其中,Ⅳ级应急响应由副指挥决定启动或取消,Ⅲ级应急响应由常务副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决定启动或降级,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或降级,Ⅰ级响应由指挥长决定启动或降级。

各街道防指根据区防指响应等级和当地实际情况,启动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同时报告区防指。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街道的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区防指应急响应等级。

5.3防台应急响应行动

5.3.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一)区防指应急响应:区防指副指挥值班,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分析防台形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落实防台措施。区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气象、自然资源、交通、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文广旅游等部门加强24小时值班和监测,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并做好相关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区防指领导报告。

(二)各街道应急响应:根据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街道防指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和工情变化,部署防台和抢险救灾等相关准备工作。

(三)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行动:

(1)加强24小时值班值守,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气象部门及时将雨情、台风预报消息,报送各级党委、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并向公众发布。

(2)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防台形势,部署落实水利工程防汛防台措施,对水库、河网实施科学调度,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3)梅山湾建设管理中心及各水库、海塘、堤防、涵闸等水利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安排防台值班,组织开展防台再检查和再落实,并加强巡查,提前作好相应准备;

(4)海事、农业农村部门向海上作业船只发送台风消息,做好出海船只与人员统计,并与海上作业单位和船上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避风返航准备。

(5)区住建部门、梅山保税港区建设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对隐患房屋、临时建筑物、脚手架、塔吊等进行安全检查。

(6)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力量对排水设施、高空设施、户外广告牌等进行安全检查。

(7)交通部门组织各地加强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巡查,通知运输船舶(车辆)做好防台的准备;加强对公路沿线指示标志、广告牌、行道树和施工现场脚手架、简易房的安全防护;准备好各类抢险物资、船舶、车辆和机械等设施设备,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

(8)文广旅游部门根据指令关闭滨海涉水等旅游景点,及时疏散人员,做好人员撤离工作。

(9)宣传部门指导各媒体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防台提示,做好防台工作宣传。

(10)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工作。

5.3.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一)区防指应急响应: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坐镇指挥,组织会商,部署防御工作;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进驻区防指工作组开展信息统计工作,掌握水雨风情、船只避风、人员转移、抢险队伍组织、防汛防台物资准备等防台动态。

(二)各街道应急响应:根据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街道防指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台抢险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和工情的变化;根据预案做好海上船只回港避风人员、海塘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以及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山塘)、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预警,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情况和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区防指。

(三)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区防指的指令,协助有关各街道实施防汛防台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本单位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情况和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区防指。

(2)区农业农村、气象等防指成员单位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各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做好监测、预报、预警、巡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3)加强水库、堤防、海塘、水闸、泵站、溪坑等防洪工程设施和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农业农村、交通、住建、公建中心、梅山保税港区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抓紧对险工险段、在建工地落实防汛防台应急措施;农业农村部门和各街道组织做好水库、山塘、河网等水利工程的调度。

(4)海事、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部署并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人员的防风避风工作,督促加固鱼排网箱等海上设施,加强港口、航道、避风港船舶的安全管理;做好海上避风船员和海上及滩涂施工作业、海塘外及其他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5)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果树、高杆作物、大棚和养殖场畜禽舍的加固工作。组织抢收抢护成熟农作物;组织海上船只进港避风,加强避风港管理,督促街道撤离海边养殖人员。

(6)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防范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准备,加强对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点的巡查预警,并指导街道做好受威胁人群的转移准备工作。

(7)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旅游、梅山保税港区建设管理局等部门按其职责检查落实隐患房屋、工棚、高空设施、建筑工地、低洼易涝地段、市政设施、行道树、广告牌、风景旅游区等防御措施,暂停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关闭滨海涉水等野外游乐设施,及时疏散人员,做好应转移人员撤离准备工作。

(8)住建、农业农村、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公建中心、梅山保税港区建设管理局等部门通知在建工地人员注意避风,在危险地带设置隔离标志,做好临时建筑物和建筑设备加固。

(9)各级抢险队伍做好参加防台抢险的准备并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汛防台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10)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各地做好相关渡口、码头、运输及相关人员的避风防台工作;做好公路、水运在建交通工程等有关人员的撤离准备,督促水上交通工程单位做好人员转移;调整客运班次并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11)经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教育等部门检查指导沿海修造船企业、危化企业和学校校舍的防汛防台安全措施落实;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12)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指导各地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准备工作。

(13)卫健部门组织好医疗救护队待命,准备抢救受灾病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准备工作。

(14)宣传部门安排各媒体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防汛防台动态,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宣传。

(15)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街道做好海上船只回港避风人员、海塘外、非标准海塘内和可能出险标准海塘内的各类人员撤离,以及其余风险区人员的撤离准备工作。

5.3.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一)区防指应急响应:

区防指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常务副指挥坐镇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与安排,并向灾害发生或影响的主要地区派出工作指导组督查指导相关工作。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坐镇三防指挥部协助指挥开展防台抢险救灾指挥工作。

各级领导深入防台一线,指导宣传发动和防台工作。必要时,区委办、区府办发出防台紧急通知。台风严重影响地区可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二)各街道应急响应:根据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各防汛防台责任人和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岗到位,由街道防指指挥或街道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工情变化;及时转移危险区域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预警,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涝)水围困群众。及时将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情况和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区防指。

(三)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区防指的指令,协助有关街道实施防汛防台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区气象、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密动态测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掌握汛情和台风动向,及时掌握水库、小流域、重要江河、平原河网的雨水工情,并及时发出预警。部署小流域山洪灾害防范工作,对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进行科学调度。及时掌握各地灾情,组织水利工程抢险。

(4)区人武部、驻北仑部队和各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待命或处置状态;防汛防台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农业农村、海事部门进入紧急防风状态,进一步督促落实船只避风措施和海上人员上岸;协调抢险救灾船艇及人员做好海上险情救助。

(6)自然资源部门部署地质灾害工作,密切掌握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协助街道做好人员转移。

(7)住建部门及梅山保税港区建设管理局组织做好城乡隐患房屋、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工作,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做好防汛防台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市政设施和低洼易涝区域的巡检,组织应急抢险抢修队伍待命。

(8)区住建、公建中心、农业农村、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梅山保税港区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停止在建工程施工,进一步检查防汛防台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9)交通、海事部门组织相关渡口、码头以及受影响的客车辆、危运车辆停止营运,协助公安部门对台风严重影响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简易工棚或简易公路收费站等有关人员的紧急撤离工作。做好人员、物资转移的交通工具保障工作。

(10)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经信部门监督指导在建重点工程、工矿企业特别是危化企业、修造船企业等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11)农业农村部门进一步组织做好设施农业和畜牧场舍等防台应急措施落实,督促街道转移处在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

(12)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救灾应急准备,指导各街道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安排。

(13)卫健部门组织做好卫生应急各项准备,组建医疗救援应队伍,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及时救治灾伤人员。

(14)交警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应急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确保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

(15)公安部门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通过110指挥中心掌握各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时调配警力营救。

(16)文广旅游部门及时通知各旅游景点关闭景区,停止游乐设施、游览船只等运营;检查受台风、暴雨影响地区游客返回情况,确保游客抵达安全地带。

(17)供电部门做好电力设施防护和抢修,保障防汛防台救灾重要用户用电和应急供电。

(18)教育部门及时向学校通报台风暴雨预警信息,幼儿园、托儿所停课,指导中小学视情况停课,停止所有户外教学活动。

(19)宣传部门指导各媒体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

息和防汛防台提示,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宣传,各通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20)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防台工作。

5.3.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一)区防指应急响应:

区主要领导坐镇三防指挥部,组织指挥防台抢险救灾工作;视情况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区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区上下全力做好防台工作。当监测预报可能发生现有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超标准洪涝台灾害时,报请区政府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指应急工作组各组长以及区应急管理、人武部、农业农村、气象、自然资源、公安、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主要领导坐镇三防指挥部协助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开展防台抢险救灾指挥工作。

必要时可视情实行停工、停业、停市、停运、停课和交通管制等非常措施,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

(二)各街道应急响应:根据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主要领导坐镇三防指挥部,部署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确保所有危险区域人员全部转移,必要时扩大转移面,确保人员安全,并做好已转移人员安置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塘险工险段、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预警,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

(三)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做好防汛防台抢险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抢险措施。

(2)各有关部门协助、督促各街道再次检查落实职责范围内人员转移情况,所有应转移人员按规定时间全部转移到位,并防止已转移人员擅自返回;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台风、暴雨引发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3)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降雨实况和预报,组织做好水库、江河洪水调度,必要时下派专家组监督指导重要水库、重点区域的洪水调度;遇发生重大水利工程险情,应迅速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技术方案,先期开展抢险工作。

(4)农业农村、海事部门加强避风船只的安全监管,防止船只撞击搁浅或走锚漂移;协调救助力量,及时组织水上应急救助与处置。

(5)交通、住建、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教育、文广旅游、公安、应急管理、供电、梅山保税港区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加强重要基础设施和台风及次生灾害易发区域、危险地段的巡检与排查,重点防范台风暴雨带来的山洪、地质灾害、内涝等次生灾害,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及时处置可能出现的险情;根据区防指总体部署或指令,指导各地实施停运、停工、停课、停市、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6)应急管理部门指导街道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卫健部门随时组织医疗救护。

(7)区人武部、驻北仑部队和各抢险队伍按照区防指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8)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企业及时开展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通信,确保通讯通畅。协助区政府及区防指做好防台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9)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投入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5.4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5.4.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办组织会商,分析研究汛情,部署防御工作;各街道、部门加强值班值守和巡查预警,密切监视汛情动态,重要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2)各街道根据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街道防指主持会商,部署各项防汛工作。加强值班和预警,组织险工险段、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预警,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准备工作。

(3)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监测预报机构加强监测与预报预警。农业农村部门、梅山湾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做好水利工程的防汛调度监督指导工作,适时进行预排。

(4)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公建中心等部门加强在建工地、危房、地下空间、公路段等巡检,做好低洼易涝地区防积水和降雨过程中的疏排工作。

(5)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防范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工作,加强对隐患区的巡查预警,并指导街道做好受威胁人群的转移准备工作。

(6)新闻媒体及时播发预报预警信息和防汛提示,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7)其他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和巡查,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防御工作。

5.4.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组织会商研判,根据防汛形势作进一步动员与部署;检查防御工作进展,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2)各街道根据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街道防指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山塘)、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险工险段、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工作,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上报区防指。

(2)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监测预报机构滚动做好预报预警。农业农村部门、梅山湾建管中心加强水利工程巡查与监测,做好水利工程防洪调度。

(3)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防范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工作,加强巡查预警,指导各地做好危险区域人员避险转移工作。

(4)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公建中心等部门加强在建工地、危房、地下空间、市政设施、易淹道路和其他低洼易涝地段及设施等巡检工作,必要时通知在建工地停工;组织力量清疏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做好紧急排水准备。

(5)文广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督促指导旅游景区、农家乐等野外场所做好暴雨、洪涝灾害的避险工作,及时关闭受暴雨影响地区的游乐场所。

(6)新闻媒体滚动播发预报预警信息和防汛提示,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7)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研究防御对策,部署防洪、排涝、抢险和人员转移工作;必要时,下派区防汛督察组指导协助抗洪抢险;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援。

(2)各街道根据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各防汛责任人进岗到位,由街道防指指挥或街道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涝)水围困群众。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上报区防指。

(3)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监测预报机构加密动态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农业农村部门密切监视水情、工情动态,做好洪水预报和水利工程调度工作,对江河洪水和水利工程险情及时预警,发现险情及时处置。

(4)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防范,及时做好灾害险情处置,督促指导各街道做好灾害影响区人员转移工作。

(5)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城区排水防涝工作,组织力量在第一时间实施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督促在建工地、危房、地下空间、市政设施和城区低洼地段落实防洪排涝措施,工地临时房内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安全地带。

(6)交通部门保障交通运输设施的防汛安全和抗洪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运输畅通,协助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及时发布干线公路和道路、水路运输信息,妥善安置车站、码头滞留旅客。

(7)公安、交警等部门维护道路交通和社会治安秩序,做好受灾区域的交通管制;协助组织危险地区人员疏散、转移。

(8)文广旅游、农林部门督促旅游景区、农家乐等野外场所做好滞留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撤离、救助工作。

(9)教育部门对洪灾区及危险地区学校及时采取停课等应急措施,做好在校师生的安全管理或安全转移工作;

(10)经信、商务、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督促指导工矿商贸企业和农牧渔业生产单位,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11)应急管理、民政部门指导街道做好人员安置,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收集、核实有关灾情。

(12)卫生部门及时组织医疗防疫队伍做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准备工作。

(13)电力、通信部门保障电力、通信设施防洪安全,负责防汛及抢险救灾期间的用电需要和通信畅通;通信运营企业建立防汛重要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及时发送防汛信息。

(14)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滚动播发预报预警信息和防汛提示,及时报道抗洪救灾动态,指导做好对外宣传。

(15)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区人武部组织抢险救灾队伍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区防指工作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主要领导坐镇三防指挥部,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当监测预报可能发生现有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超标准洪涝灾害时,区防指报请区政府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必要时可视情实行停工、停业、停区、停运、停课和交通管制等非常措施,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

(2)各街道根据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主要领导坐镇三防指挥部,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所有危险区域人员全部转移,必要时扩大转移面,确保人员安全,并做好已转移人员安置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调度,组织险工险段、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

(3)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流域洪水和水利工程调度,确保水库大坝和重要堤段安全;遇发生重大险情时,迅速制定抢险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指导实施抢险工作。

(4)各有关部门加强重要基础设施、危险地段、重要场所的巡检与排查,全力组织排水排险,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全力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区人武部、驻北仑部队、消防综合救援大队和各专业抢险队伍按照区防指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6)各街道及应急、发改、卫生、商务、民政部门迅速组织灾民安置、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应急物资保障等工作。

(7)宣传部门指导各媒体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提示,做好防汛工作宣传,各通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8)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区防指命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5.5抗旱应急响应行动

抗旱期间,水资源利用遵循先地表水后用地下水,先用江河水后用水库山塘水;供水调度遵循先保证生活用水,后保证重要工业用水,再考虑农业及生态用水。

5.5.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发出抗旱工作通知,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准备工作;

(2)区气象、农业农村部门掌握气象、水雨情变化情况,做好监测、预报工作。

(3)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开发、调度、管理工作,制定抗旱方案,会同综合执法、经信、住建等相关部门制定节水措施,报区防指;

(4)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污水监测、截污的查处,综合执法、住建部门适时实施限水、停水措施,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

(5)农业农村部门、各水管单位要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应对水事纠纷事件的发生。

(6)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部署要求做好抗旱工作。

5.5.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

(2)区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情况,加强预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密切关注水情变化情况,加强预报工作。

(3)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调度,指导旱区通过组织应急打井、拦河截流、修建临时引水设施、使用非常规水源等措施,增加抗旱用水,并制定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水资源,必要时跨区域调水;指导节水工作开展,限制农业用水,根据全区农业干旱灾情,提出全区农业抗旱应急措施,指导开展全区农业抗旱救灾工作,减轻旱灾损失。

(4)生态环境部门加密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水源企业的监测工作,及时关停超标排放企业。

(5)供水部门做好供水保障工作。经信部门指导工业企业开源节流、挖潜创新,做好节水技术推广和宣传工作,适时限制工业用水、高耗水三产用水。区人武部、消防、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向生活饮用水特别困难地区送水。

(6)卫健部门负责指导并帮助群众做好水质消毒,确保居民饮水安全,加强灾区卫生防疫,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工作。应急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灾区居民生活安排指导及生活救济,及时掌握灾情。

(7)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抗旱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打击破坏抗旱设施和扰乱抗旱秩序的犯罪行为。

(8)新闻单位媒体做好节约用水宣传。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部署要求做好抗旱工作。

5.5.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根据旱情及抗旱工作进展情况,向旱区发出全面做好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并迅速召开全区抗旱工作会议,分析当前旱情,对旱区抗旱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旱区防指挥机构加强抗旱工作领导,落实各项抗旱措施,确保旱区生活用水安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全面开展抗旱行动。

(2)区防指组织应急、农业农村、电力、卫生、经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赴旱区指导抗旱工作。

(3)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报。

(4)区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水资源统一调配管理,加强水情、墒情监测,组织各区市开展应急打井、拦河截流,修建一批应急临时水源工程;区综合执法部门加强水政执法,及时发现、调处水事纠纷,维护用水秩序。

(5)经信部门根据防指指令协调组织抗旱物资的生产、征调和供应,协调高耗水工业企业实时调整产量,开展节水减排等抗旱措施。

(6)生态环境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污染水源企业加密监测,并及时关停超标排放企业。

(7)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加强灾情统计,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

(8)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供水设施,扰乱用水秩序的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9)区人武部和消防、综合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要全力支持饮水困难地区运水和送水工作。

(10)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旱、救灾提水的用电;区新闻媒体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的宣传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部署要求做好抗旱工作。

5.5.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紧急动员抗旱,发布抗旱救灾通知,宣布进入非常干旱期,确保基本生活用水。如果农业、工业、三产等用水影响生活用水保障,实施限制供水、停止供水等强制措施;协调有关方面调集安排抗旱物资、资金、油料、电力等紧急支援旱区,必要时依法征调抗旱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全力投入抗旱工作。

(2)气象局加强气象预测预报。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水情墒情监测分析,及时提供水文数据。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应急水源水质监测及水源保护管理。

(3)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紧急抗旱期调配水资源,启动所有应急供水水源和非常规水源工程建设。加强技术支持,指导旱区做好田间管理,及时调配种子、化肥等农用物资。

(4)经信部门根据区防指指令,协调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组织和发动工业企业全力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5)综合行政执法、住建部门加强供水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协调有关部门调整居民定时供水、阶梯水量、价格等标准。

(6)交通运输局保障抗旱物资运输。卫计部门组织做好旱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监督检测饮用水卫生状况,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发展;通信部门保证通信畅通;供电部门保证抗旱用电。

(7)公安部门加强旱区治安管理,确保社会稳定。

(8)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及时掌握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做好因旱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及时发放救灾资资金和物资。区人武部和消防救援大队全力支援抗旱工作。

(9)区新闻媒体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的宣传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部署全力投入抗旱工作。

5.6人员转移安置

(1)人员转移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

(2)街道和村(社区)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遇突发性暴雨、山洪等灾害或者因灾造成通信、交通中断等紧急情况下,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预案主动自行实施人员转移。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公建中心、海事、公安、教育、文广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各街道、在建工地、企事业单位做好相关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3)对于台风严重影响发生在白天的,必须在区防指规定的时间内撤离完毕;对于台风严重影响发生在夜里的,必须赶在天黑之前(下午6时前)撤离完毕。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可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4)各街道防指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深入开展应转移人员调查,住建、公建中心等部门要做好在建工地人员调查,并登记在册,及时做好变动更新,重点是流动人口的掌握,在进入主汛期后要再进行逐一核对,确保“不留死角,不漏一人”。

(5)转移地点、路线确定以就近、安全和便于转移为原则。各街道在应急管理、住建、农业农村、教育、文化等部门协助下确定本地区的避灾场所,安置点应挂牌并通过明白卡告知、登报等方式公布,明确转移级安置点负责人、工作机构、联系电话,建立安置点管理制度;每年必须经常检查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是否出现异常,如有异常应及时修补或改变线路。

(6)每年汛前各街道防指应制作明白卡,将转移路线、时机、安置地点、转移安置责任人等有关信息发放到各户,并制作标识牌,标明安全区、危险区、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

(7)各安置点要做好人员接收登记工作,统计汇总人员转移安置有关数据,在警报解除前严禁擅自返回;及时向安置群众公布灾情,宣传普及防灾避险知识,稳定转移人员情绪,杜绝谣言散布,维护安置点秩序。各街道要加强对各安置点的巡查,了解掌握动态,及时报告区防指。

5.7抢险救灾

(1)当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事发街道防指和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迅速调集本级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先期组织技术力量和工程抢险专业队落实抢险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及危害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汛情、险情时,区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督查防御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3)遇超标准洪涝台灾害或发生重大汛情、险情时,区防指根据危害程度,协调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采取停课停工、实施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当预测可能发生现有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洪涝灾情时,区防指报请区政府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区防指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当道路、水路交通存在险情,在险情排除之前,交警、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海事等部门可以对道路、水路交通实施临时管制,并报区防指,险情排除后要及时组织恢复交通。因抢险救灾需要,交警、海事部门可以根据区防指决定依法实施道路和水路交通管制。

5.8应急响应结束

(1)区气象台发布更新汛台旱预警信号,水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区防指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直至结束应急响应。

(2)各街道防汛指挥部根据当地汛台旱影响情况决定是否结束应急响应。

(3)依照有关防汛防台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灾情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营运企业负责保障雨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的及时、完整传递,确保党政机关、防汛指挥机构、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的通信畅通。遇突发事件,通信部门应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防台抗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水情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做好水情信息采集系统、水情、雨情、风情和报汛信息实时数据库的升级、备份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海塘)、水闸、泵站等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台抗旱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防汛防台抢险的重要力量。人武部、公安及当地党委、政府要做好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成的应急抢险队伍的协调保障工作。在防汛抗台抢险期间,各街道办事处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2)各街道要组建强有力的综合抢险队伍,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组建民兵和青年突击队员进行自我救助的队伍。大中型企业及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应建立自己的抢险队伍。

(3)区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住建、供电、通信等有抢险任务的部门应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和,负责各自行业的抢险救灾工作,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更好地指导防汛防台抢险工作,提高抢险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

6.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交警部门应落实措施保障防汛防台抗灾人员与人员转移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汛防台抗旱救灾的顺利进行。

6.4电力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组织落实防灾救灾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救助工作顺利进行。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指导工作。

6.6物资保障

(1)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区发改局统一储备和管理,并根据区防指调配指令实施调配。

(2)各街道、各防指成员单位、重点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易受洪、涝、潮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浙江省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的规定和各自的管理范围,储备足额的防汛抢险物资、器材。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防汛抢险储备物资及运输车辆均要明确专人负责,定点储存,严禁随意动用,随时听从区防指的紧急调度。一旦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必须立即补足。

6.7资金保障

财政、发改、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金的落实和信贷。

各街道、各成员单位应每年预留一定的经费保证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应急需要,并监督使用。

6.8技术保障

防指各成员单位应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洪水预报、调度水平和防汛防台抢险能力。

从区防汛防台专家资源库中挑选相关专家,组成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决策咨询专家组,负责提供洪水调度和各类抢险方案的技术支撑、决策指导及方案优化等咨询。

7.善后工作

7.1灾后处置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协同街道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7.2 灾情核查

由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7.3保险与补偿

各级政府、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各有关单位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7.4总结与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各街道和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并及时上报区防办。

8.附则附件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街道防指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修编)防汛防台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防指办备案。同时指导并督促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订(修编)本部门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区防指备案。

其它有关部门、基层单位、企事业单位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送相应同级防指备案。

区防指应适时组织预案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区政府批准。防汛防台预案操作手册根据每年防汛防台情况变化,每年汛前及时更新。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对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汛防台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2)对防汛防台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宁波市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区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区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委办、区府办:掌握全面信息,当好领导参谋,按照预案执行工作;负责传达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接待安排上级检(督)查组。

2.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区应急避灾设施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化品生产、存储和经营等环节的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

3.区人武部: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做好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组织民兵和应急小分队的应急演练。

4.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媒体即时播发防汛防台抗旱预警信息,组织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行动宣传报道,协调、监督新闻媒体及时播发防台预警信息与防汛防台抗旱动态,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实施应急交通管制;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110掌握遇险报警人员情况,及时调配警力,协助做好人员转移、营救和群体性事件处置等工作;负责全区防汛防台抗旱抢险和防御期间交通秩序维护及疏导工作。

6.农业农村局: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协助做好沿海风暴潮监测;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区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负责农家乐、民宿、渔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渔船、渔业设施、沿海养殖防汛防台保安工作;调查汇总水利行业及农(渔)业灾情。

7.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滚动预报;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全区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

8.发展和改革局: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监督、指导粮食物资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供应,保障市场供应,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负责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

9.经信局:指导工矿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同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化品生产、存储、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紧急调运,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10.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11.财政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和损毁工程修复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及时下拨经费并监督使用。

12.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港口、码头、渡运和客(货)运输车(船)及交通运输场站的防汛防台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海事部门落实水、陆运输交通管制措施;督促做好在建交通工程防护及相关人员转移;抢修损毁交通设施,保障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紧急调运;调查核实交通运输灾情。

13.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督促做好地质灾害巡查、监测、预警和地质灾害影响区域人员的避险转移,及时掌握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动态;负责沿海台风风暴潮、海浪的监测预警,提供台风风暴潮、海浪的实时和预报信息。

14.住建局:负责做好住建行业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督促做好隐患房屋、低洼易涝地段及在建工地等相关人员避险转移,监督指导物业主管单位做好小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调查核实住建行业灾情。

15.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负责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区防指、区气象部门对暴雨、洪水、台风、干旱发出预警信息后,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

16.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区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区排水除涝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做好损毁市政公用设施清理与恢复,调查市政公用设施清理与恢复,调查市政公用设施灾情。

17.卫健局:负责组织卫健系统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工作。

18.民政局:负责指导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养老机构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支持培育社会救援组织建设,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

19.商务局:负责并指导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

20.公建中心:负责由其建设项目的防汛防台抗旱救灾工作,制定落实在建工程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21.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期间12345政务服务热线群众来电受理;指导街道综合信息指挥室调动属地网格员协助开展防汛防台隐患巡查。

22.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保障。

23.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特种设备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管。

24.供电局:负责调度抗灾电力保障,抢修灾损电力设施,保障防汛防台抗旱救灾和防汛指挥机构的正常用电,及时做好灾情统计工作。

25.消防综合救援大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紧急旱区送水等工作。

26.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掌握梅山保税港区防汛防台全面信息,按照预案执行工作;负责传达区防指有关部署和要求,负责与区防指办工作对接。

27. 梅山保税港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做好梅山保税港区范围内住建行业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督促做好隐患房屋、低洼易涝地段及在建工地等相关人员避险转移,监督指导物业主管单位做好小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调查核实住建行业灾情。

28.梅山湾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梅山水道工程运行调度、安全管理等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9.宁波保税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掌握宁波保税区防汛防台全面信息,按照预案执行工作;负责传达区防指有关部署和要求,负责与区防指办工作对接。

30.宁波保税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做好宁波保税区范围内住建行业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督促做好隐患房屋、低洼易涝地段及在建工地等相关人员避险转移,监督指导物业主管单位做好小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调查核实住建行业灾情。

30.北仑、穿山、梅山海事处:负责水上运输船舶的安全避风管理和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实施防汛防台通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做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32.北仑传媒中心: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区防指、区气象部门发出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

33.人保北仑支公司:负责做好投保单位和居民受灾损失理赔工作。

34.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保障信息的及时、正确传递;负责保障指挥通信畅通,建立防汛防台抗旱预警短信发布通道,及时抢修损毁的电信设施。


附件:1.北仑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