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002954449B/2022-169888
组配分类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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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中国竞彩网印发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政办〔2022〕4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中国竞彩网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将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过程。国有企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强化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作用,完善“三重一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切实履行从严管党治党责任,突出抓好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制度建设,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原功能区)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包括: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二级及以下企业和参股企业。

(一)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要围绕区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署,统筹全区国有资本运营、项目投资、产业经营等。

(二)一级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是指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直接管理的授权经营企业,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或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持股超过50%的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其他认定为一级企业的国有公司。

(三)二级及以下企业是指由上一级企业直接管理的授权经营企业,由所属上一级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全资公司和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公司,以及其他认定为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国有公司。

(四)参股企业是指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及一级企业、二级及以下等企业出资但持股比例未超过50%的,且未纳入名单认定管理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组建区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由北仑区区长任投决会主席,分管国资的区领导为常务副主席,主持投决会的日常工作。投决会作为区级国资国企议事协调机构,日常事务由分管国资的区领导根据区政府授权审批,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提请区政府审议。

第六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及国资监管职责。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受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委托对一级企业履行受委托内容的出资人职责,上一级企业对所属下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七条 参股企业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事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的约定执行。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应按照出资人的指示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上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出资人。

第八条 区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或备案: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事项外,企业日常经营事项由企业按照企业章程自主决定。

(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的股东权利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授权行使,二级及以下企业的股东权利由上一级企业行使。

(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或备案;二级及以下企业的重大事项报上一级企业审批或备案;属于特别重大事项的,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根据事项性质,提请区政府审批。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一节 企业设立、合并、分立、解散

第九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或其它变更企业形式事项,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出方案,提请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二级及以下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或其它变更企业形式事项,由上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提请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参股企业,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区政府审批;一级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参股企业,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参股企业由上一级企业审批,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参股企业原则上应注册在区内。参股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其它变更企业形式事项,按公司章程执行,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节 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全区国有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区国有企业应在宁波市国资综合监管平台网站办理相关企业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及注销产权登记。区国有企业发生产权变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每年度应对产权变动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节 股权转让

第十四 条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发起的股权转让,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区政府审批。

第十五 条一级及以下企业(含实业类参股企业)发起的股权转让按照如下权限监管:

(一)股权评估值或账面净值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一级企业自主决定,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二)股权评估值或账面净值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审批。

(三)股权评估值或账面净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区政府审批。

(四)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资本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者不再作为第一大股东以及国有股权完全退出的,由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区政府审批。除经批准进行协议转让的交易事项以外,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四节 股权无偿划转

第十六条 一级及以下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按照如下权限监管:

(一)国有股权在一级企业集团内部(仅限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及一级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的,由一级企业自主决定,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二)国有股权在不同的一级企业集团之间无偿划转,由需求方提出方案,账面净值5000万元以下的,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审批;账面净值5000万元以上的,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区政府审批。

(三)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区外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区外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区国有企业的,由需求方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区政府审批。

(四)区国有企业为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为第一大股东但需要让出控制权,企业转而由其他股东控制的,由所属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区政府审批。

第五节 增资扩股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增资扩股,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出方案,提请区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一级及以下企业的增资扩股(含全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按如下权限监管:

(一)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一级企业自主决定,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二)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审批。

(三)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区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资本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区政府审批。

第六节 企业改制

第二十条 区国有企业的改制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提出立项申请,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提请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审批。改制立项申请批准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应及时组织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制定改制方案。

第二十一条 区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前应对改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改制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审核后,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核准。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提出改制总体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改制企业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的各类财产(含土地及物业等)、债权及其他权利(不包括股权)等。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及以下企业的资产转让、置换、征收、更名等资产处置事项按如下权限监管:

(一)资产评估值或账面原值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自主决定,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二)资产评估值或账面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提请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审批。

(三)资产评估值或账面原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收益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及以下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含清算损失)按如下权限监管:

(一)单笔资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自主决定,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二)单笔资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审批。

(三)单笔资产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及以下企业对外捐赠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审批。经营亏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其他明确的捐赠帮扶任务按照上级要求办理。

第二节 企业投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具体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参股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基金类股权投资等)和房地产投资等。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区有关产业政策,遵循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符合区国有经济战略布局,与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一致。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及以下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按照以下审批权限监管:

(一)单项拟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自主决定,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二)单项拟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审批。

(三)单项拟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及以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以下审批权限监管:

(一)单项拟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自主决定,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二)单项拟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审批。

(三)单项拟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区政府审批。

(四)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了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外,必须配套要素平衡方案,充分考虑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及以下企业金融投资项目按照以下审批权限监管:

(一)单项拟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实施企业自主决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备案。

(二)单项拟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自主决定,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三)单项拟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审批。

(四)单项拟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区政府审批。

(五)投资项目应在方案中明确投资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东回购、股权转让、股票减持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除事先约定外,投资项目退出时,原则上应按照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

(六)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从事委托理财以及在二级市场上从事炒作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活动;原则上不得投资被列入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负面清单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原则上不参与房地产投资项目。一级及以下企业房地产投资项目(不含工业厂房、园区)按照以下审批权限监管:

(一)政府主导推进类房产项目的投资,由一级企业初审后,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审批。

(二)自主经营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单项拟投资额在3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一级企业自主决定,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三)自主经营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单项拟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审批。

(四)自主经营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单项拟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提请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五条 列入北仑区(开发区)国企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按照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对于项目计划、项目前期、建设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予以实施。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也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投资项目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聘请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对尚未按规定完成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和决定程序的投资项目,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三节 企业融资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及以下企业应根据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企业融资。

需要向金融机构等进行间接融资的,由实施企业董事会审批,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备案;申请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的,由发行企业制定具体融资方案,经出资人审核,提请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审批。区国资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参股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等融资业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及以下企业系统内部资金往来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制定相应办法予以审批。区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贷出资金。

第四节 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为区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一级企业内部的融资担保,由一级企业自行审批;一级企业集团之间的融资担保或者为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由被担保企业申请,经一级企业审核,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依据债务风险管控要求进行审批。

第四十二条 参股企业的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区国有企业应谨慎提供担保,尽量避免交叉担保行为。区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五节 经营风险控制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在战略、财务、市场、运营和法律等风险方面建立健全经营风险控制体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企业风险控制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开展经营风险评估,逐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大额采购、物业租赁等业务的内控管理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建设工程、大额采购、物业租赁等业务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涉及收费的企业主营业务应建立定价机制。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及以下企业不得与本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控制的企业发生以下经济关系:

(一)以不公平的价格进行交易;

(二)无偿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利用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企业的其他行为。

第六节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名称变更、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改,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名称变更、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改,由一级企业审批后,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十八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一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一级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二级及以下企业的日常审计和主要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区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等制度,并按要求逐级向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报送以下内容:

(一)月报、季报、年报等各类国有企业财务报表及半年度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二)国资监督管理专项报表或报告;

(三)年度改革发展计划、年终工作总结。

第五十条 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应严格按照规定采取公开竞争性存放方式,涉及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账户开立、撤销应遵循“有贷才开户,无贷不开户,无结算销户”的原则。具体按照市、区国有企业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公款存放实施细则,并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一节 企业经营预算

第五十一条 区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年度经营预算草案,开展预算管理工作,并做好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年度经营预算草案及年度经营预算执行分析报告于每年5月前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十二条 企业经营预算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成本费用、薪酬总额、营业收入及利润等财务收支预算;

(二)年末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预算;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预算;

(四)企业盈利能力预算;

(五)预算编制说明等其他有关企业经营预算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上级企业负责下级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组织下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编制经营预算草案,及时检查、追踪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制度,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产权转让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资本性收益的来源:

(一)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上缴的利润;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收益。

产权转让收入的来源:

(一)转让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产权的净收入;

(二)转让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三)转让其他国有资产的净收入。

其他国有资本收入包括企业清算收入等。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范围:

(一)新设立区国有企业注册资本的投入、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投入、购买企业股权等资本性支出;

(二)弥补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费用性支出;

(三)调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

(四)国有资产监管支出以及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五十七条 上一年度拥有全资企业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区国有企业,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集团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可考虑公允价值浮动因素)为申报基础。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公司章程计提资本公积。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资本收益,由区财政局实际调控,负责收取。转让区国有企业政府出资部分股权的净收入按100%上缴。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应按本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留置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应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以支出项目的完成情况、利税水平、净资产保值增值等指标为评价重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的建设情况应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批准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必须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需进行预算调整的,应由区财政局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依照有关程序报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由区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国有股东产权代表管理

第一节 企业经营者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纳入区委管理或区委组织部管理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管理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任免。

第六十二条 不纳入区委或区委组织部管理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董监事人选,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推荐或委派。

第六十三条 按规定应设立职工董事、监事的,其人员任免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外部董监事制度,企业设立外部或独立董监事的应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批准,相关人选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提出,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推荐或委派。

第六十四条 二级及以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一级企业按规定程序任免后,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其中监事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及以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下级企业和参股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的,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及以下企业按规定程序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备案;兼下级企业和参股企业其他职务的,由上级企业按规定程序任免,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上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下级企业、参股企业职务的,不得在兼任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节 人员及薪酬管理

第六十七条 企业薪酬和人员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和年度预算管理。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年度人员及薪酬预算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企业现有人员总数及构成、年度人员增减计划、收入分配原则、薪酬构成、薪酬总额、人均薪酬、薪酬水平变动原因等。

第六十八条 企业薪酬和人员管理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实行核准制管理。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主业处于公共服务类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以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并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实行备案制管理。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一级企业,年度人员及薪酬预算方案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年度人员及薪酬预算方案,报一级企业核准。

第六十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按照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实施。

第七十条 按照“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企业负责人在职待遇按相关规定实施,严禁以下职务消费行为:

(一)企业用公款为企业领导个人支出;

(二)企业按照职务为企业领导个人设置定额的消费;

(三)企业用公款为企业领导人员办理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等各种消费卡;

(四)企业用公款支付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六)向下属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第三节 绩效考核

第七十一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一级企业负责下级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考核应遵循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企业可持续发展以及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十二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七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考核以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责任书应明确考核内容、指标、激励与处罚等事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任期为考核期。

第七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经济指标、综合评价指标;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任期内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任期保值增值率。

第七十五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及以下企业在考核期初须按照考核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年度财务报告及经营业绩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

第六章 清产核资

第七十六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及以下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要求其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及以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外,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七十八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的清产核资,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报出资人批准后实施。二级及以下企业的清产核资,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经一级企业批准后实施,并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包括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第七十九条 清产核资结果由出资人核准后出具清产核资结果的批复文件。清产核资结果经出资人批复后,自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资产占有企业应当按照出资人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八十条 区国有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出资人所持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所属企业股权转让(投资协议中明确转让计价方式的除外);

(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转让、置换、拍卖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土地、房产或其它实物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所涉及的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一)收购资产和企业产权(股权);

(二)资产转让;

(三)接受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四)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应进行资产评估且评估值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其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核准:

(一)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企业股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八十三条 区国有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定,可免予资产评估:

(一)企业国有资产在区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变动的;

(二)产权、资产在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级企业集团内部全资企业(含股权合并计算后为全资的企业)之间变动的;

(三)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认为可以免予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家评审会论证:

(一)在评估过程中或公示后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认为需要论证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资产评估前将资产评估方案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资产评估方案应当说明资产评估的目的、范围、组织、步骤及资产评估基准日。

第八十六条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七条 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追究其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或经济形势和政策重大改变以及符合免责条例等原因且经调查无违规违纪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依法处理”原则;

(二)“分级监管、权责统一”原则;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四)“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八十九条 区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九十条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应依照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进行组织处罚、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禁入限制等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区国有企业中的委托监管企业和单一资产监管企业是指民生性、公益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作为委托方,委托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委托内容的监管职责,代替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进行审批相关事项。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或出资人与受托主管部门签订《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责任书》,明确委托监管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九十二条 受托管理部门或受托企业需按照监管办法履行全部审批、备案等内部流程后,需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代行股东权力的,可以工作联系单形式递交办理。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对其出资的子公司(未认定为一级企业)的管理参照一级企业对其子公司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额“以上”含本数,金额“以下”不含本数,金额币别为人民币。

第九十四 条管理事项中涉及资产评估值或账面原值两者皆有的情况下,取较高值。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无特别说明均指事后备案,原则上要求15日内送达。

第九十六条 原北仑区、各功能区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区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制定出台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其他相关制度;区国有企业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办法等规定作相应的修改。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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