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碶幼儿园
发布时间:2023-06-28 14:21:17 来源:区教育局

学校类别:幼儿园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86786267

学校简介:

大碶幼儿园创建于1982年,是一所省一级五星级辖区中心幼儿园,位于大碶街道灵峰路49号,目前共有23个班级,幼儿657名,教职员工97人。园所已有四十年的办园历史,百年香樟繁茂成荫、枝叶葱茏,为幼儿辟得了自然而充满趣味的游戏场域。

大碶幼儿园坚持“卓之教育”品牌建设的打造,以“小成大碶,巧美致卓”为办园理念,构建了精卓管理、璞卓环境、致卓课程、卓诚团队、共卓家园的品牌体系,立足于儿童教育和理论与实践结合,潜心培养“体健心润、自信勇敢、喜探慧玩、乐创稚美”的幼儿,让每一个孩子都能由内而外地成长,顺应天性达到我们的办园宗旨——“让每一个孩子用自己的方式发光”,成为独特又闪亮的个体。


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幼儿园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幼儿园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园,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园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幼儿园;简称大碶幼儿园;地址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灵峰路49号;邮政编码为 315806 ;中文域名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幼儿园.公益。

第三条 本园由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举办,经宁波市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

本园为公办全日制省一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园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办园规模为12个班级,总体不超过360人。

第五条 本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学前儿童教育。

第六条 办园理念:小成大碶,巧美致卓

“小成大碶”意为积微成著、厚积薄发,实现“聚小成筑大器”。“巧美致卓”中的“美”包括行为美、语言美、心灵美、环境美、艺术美等,幼儿园积极为幼儿创建“美”的教育环境,成为儿童梦想起飞的基地,真正立足儿童,让儿童发展成为幼儿园建设的目标,同时促进幼儿园整体发展,实现儿童与幼儿园的共卓共长。

办园宗旨:让每一个孩子用自己的方式发光

立足于儿童教育和理论与实践结合,站在儿童立场,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幼儿园感受到爱和尊重,找到属于自己的归属感,能由内而外地成长为自由又活泼、自信又积极、宽厚又礼貌、独特又鲜活的个体,享受在自我认知与自我成就中获得满足与快乐。

第七条 幼儿培养目标:培养“卓思、卓美、卓体”全面发展的儿童。卓思:存好奇、爱思考、乐创造。卓美:喜美物、尚美德、表美艺。卓体:健身体、润心智、怡情绪。

教师发展目标:以“德学双馨、卓诚善和、睿思敏行”为教师发展目标,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乐于学习、诚挚团结、勤于思考、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教师团队。

第八条 教育品牌:卓之教育

园训:碶而不舍,卓卓而行

园风:卓朴自然,各呈异彩

教风:碶风和煦,润物无声

学风:奕奕生机,卓如日月

第九条

园标:

园刊:《乡印》

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第三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十四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十五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本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幼儿园党组织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园长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在幼儿园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幼儿园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党组织的设置:

幼儿园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幼儿园支部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党委。党支部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园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幼儿园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幼儿园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幼儿园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园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幼儿园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幼儿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幼儿学籍管理。

(三)加强幼儿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幼儿园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幼儿园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幼儿园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职工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幼儿园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幼儿园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幼儿园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幼儿园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幼儿园支部委员会会议是幼儿园议事决策机构,对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支部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支部班子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园长办公会议:

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幼儿园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园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幼儿园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园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园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凡讨论研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并通过后方可执行。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园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园长办公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园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提出议题并按复议结果执行。

幼儿园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园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支部书记、园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幼儿园党支部书记、园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四条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本园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家长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幼儿家长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家长、教职工、幼儿园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财务预决算、会计事物等事项,均由大碶街道(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本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本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本园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园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本园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园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本园在保教活动中重视对幼儿的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并灵活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法。

第三十四条 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五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六条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七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

第三十八条 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九条 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十条 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四十一条 本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四十二条 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四十三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四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四十六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本园根据保育教育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本园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本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

第五十条 本园依靠大碶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一条 本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本园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教师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教师交流,面向世界推进保育教育理念、内容、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幼儿园资产

第五十二条 本园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本园重视木工坊、美工室、小厨房、阅览室、乐高室、编织坊、建构室、陶泥室等专用教室的建设,为幼儿多样化的学习活动提供切实保障。

第五十五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核准,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园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