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类别:幼儿园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86786282
学校简介:
北仑区大碶街道惠琴幼儿园于2011年9月开园,是一所省一级五星级幼儿园。园区12个班级的规模,可以容纳360余名幼儿,现有教职员工56名。自办园以来,幼儿园相继获得了浙江省放心食堂、宁波市现代化达纲学校、宁波市绿色学校、宁波市5A级平安校园、宁波市示范性家长学校、宁波市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
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惠琴幼儿园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幼儿园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幼儿园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幼儿园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园,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惠琴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全称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惠琴幼儿园;地址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坝头东路656号;邮政编码为315806。
第三条 幼儿园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举办,经宁波市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
第四条 幼儿园面向北仑区大碶街道划定招生区域招生,办学规模为12班,总体不超过360人。
第五条 幼儿园坚持以“办一个儿童成长的乐园、筑一个成就教师的家园,办一所特色鲜明的优质园”为办园目标;以“活之源,润生长”为办园理念;以培养“尚美、敏行、慧思、乐创、善言”的儿童为培养目标。
第二章 幼儿园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园党组织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园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园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园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幼儿园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北仑区教育局党委。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园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幼儿园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计算工作量。幼儿园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幼儿园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
第八条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园、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幼儿园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幼儿园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幼儿园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幼儿园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幼儿园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幼儿园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幼儿园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幼儿园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幼儿园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园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幼儿园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对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园级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 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幼儿园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园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幼儿园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园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园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园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园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凡讨论研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并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园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三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园长办公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园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园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提出议题并按复议结果执行。
第十四条 党组织书记和园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每周至少沟通一次,商讨学校近期重点工作。幼儿园党组织会议、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园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织书记、园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园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幼儿园党组织书记、园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园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五条 幼儿园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幼儿园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第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幼儿园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教科研室、保育保健室、后勤保障室、办公室、辖区管理工作室等中层管理机制。
1.教科研室负责领导、组织幼儿园课程的研究与实施,领导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负责引导教师专业成长;负责带领教师开展教学研究。
2.保育保健室负责建立幼儿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安排科学膳食,预防食物中毒;负责指导幼儿园保育工作,负责保育员队伍建设。
3.后勤保障室负责幼儿园资产、财务、采购、食堂、安保卫生等工作的管理,负责教育教学开展的保障工作,负责后勤人员队伍建设。
4.办公室负责幼儿园宣传、数据统计、档案管理及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5.辖区管理工作室负责根据辖区管理要求辅导规范辖区幼儿园办学行为,提升辖区园业务水平,日常联系各辖区园,做好上传下达等工作。
第十八条 幼儿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幼儿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整理、报送工作。
第二十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园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工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通过班级、园务会二级机制就幼儿及家长与幼儿园的纠纷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幼儿园章程依法办园,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3.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招收幼儿。
4.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妥善管理与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5.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6.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3.维护幼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5遵照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幼儿园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聘用,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1.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活动、观摩活动、反思活动等;
3.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4.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健康地发展。
3.热爱幼儿,尊重幼儿,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儿童观、教育观。
4.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不断探索新教法。
5.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6.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防止发生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7.做好家长工作,争取家长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级福利待遇制度政策,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岗位晋升、工资晋升、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园纪园规,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幼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我园录取的幼儿,即取得在园学籍,幼儿园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健全在园幼儿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进行编班,配备充足的保教人员,保证幼儿在园生活及接受教育的质量。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认真制定和执行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膳食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三十七条 尊重幼儿、理解幼儿,保证幼儿享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和人格保护等权益。
第六章 教育教学与课程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认真贯彻《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根据幼儿的身心特点和发展水平,优化一日活动过程,努力拓展教育教学途径,更好地促进幼儿全面健康成长。
第三十九条 基于《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背景,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尊重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结合本园实际,开发园本课程,逐步形成可操作的、科学规范的园本课程体系。
第四十条 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组织教科研活动,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深入开展“课程审议”、“主题教研”等教研训活动。
第四十一条 认真落实教育教学的各环节,抓好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加强日常教学的常规管理和质量评估。
第四十二条 课堂中有效运用现代化的教学设备,自制新颖独创的教玩具,创设安全卫生的教学环境。尊重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幼儿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等方面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七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卫健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1.幼儿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2.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的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3.幼儿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育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合理的膳食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每周制定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为幼儿提供科学的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促进幼儿健康发育。
第四十五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幼儿园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五十条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在园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1.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接受大碶街道办事处核算中心财务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幼儿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保教费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标准收费执行。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区、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区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幼儿园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法制园长、法律顾问等。
第五十四条 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幼儿园与班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第五十七条 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卫生监督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集团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北仑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需由幼儿园决策机构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惠琴幼儿园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章程于2022年2月开始实行
招生范围:3-6岁适龄儿童
学校详细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坝头东路656号
邮编:31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