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类别:小学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86768730
学校简介:
? 二小概览
浙江省示范小学——宁波大榭开发区第二小学原名大榭中心小学,始建于20世纪40年代初,是大榭的一所老校。2003年,由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投资易地新建了大榭二小。新校舍坐落于七顶山南麓,基础设施完备,硬件备置齐全。环境优雅,文化浓郁。
目前,学校拥有27个教学班,1042名学生,64个专任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64人,占专任教师的100%;高级教师8人,一级教师36人,共占专任教师的68.8%;市学科骨干1人,市教坛新秀6人,区名骨干教师11人,区教坛新秀21人。
学校曾被评为“浙江省标准化I类学校”、“宁波市文明校园”、“宁波市美丽校园”、“宁波市校本教研示范学校”、“宁波市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宁波市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宁波市师德群体创优先进学校”,“宁波市5A级平安学校”、“宁波市五星级消防示范学校”、“宁波市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宁波市‘五进’百佳交通安全单位”“宁波市无烟学校”等28项殊荣。2004年10月,我校被授予“浙江省陶行知研究会实验学校”。2011年晋升为中国陶行知实验学校。从此,努力实践陶行知教育思想,营造浓厚的陶园氛围成为我校办学史上新的亮点。
? 办学理念
学校立足陶行知教育思想和大榭独特的地域文化特色提出了“爱满校园、启航人生”的办学理念,将学校当作是一艘满载师生梦想的航船,以爱为舵,用科学的办学方式为帆,以小海岛大世界的眼光,在时代教育的东风吹拂之下,扬帆启航,为师生人生拉开美好的序幕。以“知行唯真,博远至善”为校训,旨在倡导二小每一个学生求得真知,做得真人。要求学校师生要像大海一样拥有广博的胸怀,秉承高远的梦想,要像海水一样温柔、坚韧,要善利万物、润泽生命,要坚持不懈,止于至善。努力实现二小学子“会做人,做一个真正的人;会学习,做一个真心的人;会生活,做一个真诚的人”的美好愿景。
? 学校特色
转变职能,强调人本——和谐治校
二小始终追求更完善的治校模式:建立共同的发展愿景;弘扬民主的管理思想;关注教师的自身价值和职业价值的内在统一;建立旨在促进教师长远成长的考评制度。转变思路,开拓创新,追求“角色新型化”- -校长为全校服务,行政为师生服务,教师为学生服务。
寻求师魂,学陶弘陶——特色建校
作为“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实验学校”,二小秉承和发扬陶行知先生的教育思想,寻求师魂支撑,将师德建设,课堂教学与学陶师陶有机结合,提出了“校园生活活动化”、“家庭生活自主化”、“社区生活个性化”的实践教育观。学校以“不重视艺术教育是残废的教育”为指导思想,开展“艺术”节;以“人人是创造之人”为指导思想,开展“科技”节;以“用活书、活用书、用书活”为指导思想,开展“读书”节;以“健康的生活就是健康的教育”为指导思想,开展“群体活动”,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了成长的舞台。
校兴我荣,校衰我忧——团队创校
作为一所学校,二小不仅关注教师个体的专业发展,更把全面提高师资队伍素质作为良好团队建设的核心目标,提倡彰显自我和服务集体和谐并存,让老师拥有一个共同的理想和发展目标,使教师们保持自我特色的同时又凝聚力量,努力营造成“学习型团队”。民主、和谐的群体环境,造就了二小教师队伍有序的发展:学习组织化,管理自主化,家校平衡化。
提升理念,研训一体——业务强校
学校以全面提高师资队伍素质为目标,以学科梯队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教师专业层次、培养教师实践能力和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重点,提出了这样的思路:请进来与送出去共进,自身追求与培训制度结合,谋求发展和创造条件并行。学校落实业务考核制度,邀请名师送教;选派老师进修;安排师徒结对,创办教研沙龙。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师德高尚、勇于创新、乐于奉献、教育观念新、创新意识强、教学水平高具有较强实践能力、专兼职结合的、适应现代教育需要的教师队伍。
环境育人,实践树人——文化兴校
建设美丽校园,优化育人环境,让学校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瓦说话,都成为知识的载体;
重视课余生活,建设文化阵地,把第二课堂活动交给孩子,他们可以尽情地发挥特长;
开展多彩活动,打造文化品牌,将“三节一活动”锻成品牌,极大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加强学校管理,营造文明氛围,让日常行为规范深入人心,那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归宿。
联系方式
学校名称: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第二小学
学校地址: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海港路81号
邮编:315812
联系人:谢卓丹(校长、书记)
联系电话:0574-86768730
微信公众号:
宁波大榭开发区第二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特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宁波大榭开发区第二小学;简称大榭二小;地址为宁波大榭开发区海港路81号;邮政编码为315812。
第三条 学校由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办,经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
本校为实施6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大榭开发区招生,招生对象为义务段小学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3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350人。
第五条 办学宗旨:让每个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坚持“依法治校,德育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办校”,以教育科研为抓手,以学生、教师、学校发展为中心,优化管理,提升品质,全面推进教育事业和谐科学的发展;更新理念,均衡发展,致力于打造省内外较高知名度的陶行知特色学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以“敢于求真,善于求知,勇于求新,乐于求美”为目标,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的自主能力和动手能力,心理健康,具有良好精神风貌的学生。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打造一支在社会上德高望重、群众口碑好,在业务上锐意进取、科学智慧、具有较强团队合作意识的“敬业、勤业、精业、乐业”的教师队伍。
第九条 学校文化和特色:学校坚持“以陶行知思想为基点,整合综合实践活动和校本课程为特色牵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办学特色,以“爱满校园 启航人生”为办学理念、“知行唯真 博远至善”为校训,确定校徽为,确定《我要告诉你》为校歌。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有:
(一)搞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三)加强对教职工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的领导,发挥他们的组织作用。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大会的常设机构。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教职工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并对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及评价制度,审议决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讨论并向校长递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各部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设副校长2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德育、科研、安全等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学校设教务处、教科室、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主任、副主任。各处室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1. 德育处: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思想教育工作,班主任队伍建设及考核、少先队工作、全校性学生活动等工作。
2. 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的策划和教务日常管理工作。
3. 总务处:负责做好校舍、财产、财务、食品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
4. 教科室:负责做好教育科研、教师业务发展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以设置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学校理事会、教育议事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四条 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坚持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七条 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八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应经社会发展保障局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三十条 学校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教材,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三十一条 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二条 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四条 重视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第三十五条 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项制度。
第三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积极实施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医务室,有兼职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三十九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条 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要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四十一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积极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二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锦绣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四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的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各种工具,均归学校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外借或外赠。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三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制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九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卫生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学校校务委员会通过,并报宁波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核准之日起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或1/3 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全体教师大会审议,学校校务委员会通过,报宁波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宁波大榭开发区第二小学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一)地段生:
大榭二小地段生区域划分(户籍):海港路以北、兴岛南路以西区域。主要包括:海城社区、海韵社区、海信社区、海文社区、东岙村。
(二)申请地段生:
需跨街道入我校就读的申请地段生的资格条件为:北仑区户籍学生,在我校的招生服务区内有有效房产。(如属于共有房产,其父母的房产产权份额须占50%以上)
申请地段生参加民办或民转公转制学校报名,则不再享受申请地段生资格。
(三)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
指孩子户籍非北仑区,已申请积分需要在北仑就读的学生。
(四)优抚优待对象子女:
(详见《2023北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