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绍成小学
发布时间:2023-07-07 10:46:28 来源:区教育局

学校类别:小学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86881498


学校简介:

绍成小学创建于1993年,由爱国侨胞王绍成先生捐资兴建。后于2017年对部分教学楼进行重建,现校园内环境优美,硬件指标均达到省标准化学校指标要求。学校校园占地面积16159平米,建筑面积18266平米,校园内青少年艺术空间、STEAM教育创新实践中心、智慧种植农场、钢琴厅、管弦乐排练厅、图书馆、音乐室、美术室、科学实验室、风雨体育馆、多功能报告厅等配套用房及设施一应俱全。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艺术教育与跨学科创新教育为载体,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学校的艺术教育品牌在区、市乃至省内享有较高声誉,在省市区各级比赛中屡创佳绩。近年来,学校先后被评为浙江省现代化学校、浙江省示范小学、浙江省现代教育技术试验学校、浙江省STEAM教育培育学校、浙江省STEAM教育与项目化学习基地学校建设学校、第二批浙江省艺术教育试验区实验学校、宁波市艺术特色项目学校,宁波市首批智慧校园、宁波市文明校园(第四批),浙江省劳动教育项目实践学校,学校正积极地进行智慧教育的探索和实践研究,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开展全球多个国家认可的跨学科教育模式,以提高学生面向未来的综合能力。

未来学校将继续秉承“美的教育,美的人生”的办学理念,以“绍德致远,成长以美”为校训,打造“精美校园,融美课程,和美人生”,实践“班班有特色,生生有特长”的育人目标,深化“以美立校,尚美育人”的办学特色,用系统化的优质教育资源帮助中国竞彩网的学生从中受益。


宁波市北仑区绍成小学章程

序  言

宁波市北仑区绍成小学创建于1993年,由爱国侨胞王绍成先生捐资兴建。校园内青少年艺术空间、STEAM教育创新实践中心、智慧种植农场、钢琴厅、管弦乐排练厅、图书馆、音乐室、美术室、科学实验室、风雨体育馆、多功能报告厅等配套用房及设施一应俱全。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轻负高质成效显著,同时以艺术教育与跨学科创新教育为载体,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学校的艺术特色在区、市乃至省内享有较高声誉,在国家、省、市、区各级比赛中屡创佳绩。作为宁波市智慧教育首批“智慧校园”,全国STEAM教育2029创新行动计划种子学校,浙江省STEAM教育培育学校,学校正积极地进行STEAM教育的探索和实践研究,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开展全球多个国家认可的跨学科教育模式,以提高学生面向未来的综合能力。

时代的变迁不断赋予绍成新的内涵和生命力,追求“美的教育 美的人生”的理念早已根植在每一个绍成人的心中。学校以“绍德致远 成长以美”为校训,实践“班班有特色,生生有特长”的育人目标,用美的教育系统化架构起学校文化的顶层设计,让“求真向善尚美”文化润泽每位师生的生命成长。

美的教育是以尊重、理解、赏识、激励为核心标志的,用仁德、真爱奠基美的人生的教育,是倡导教师顺天性、尊差异、求和美、常宽容的教育,是引导受教育者相信自己、鼓励自己、发展自我、塑造理想自我的教育,是影响家长尊重孩子的生命特质、赋予孩子生命以美好期待且付诸实践的教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宁波市北仑区绍成小学,简称绍成小学,英文名称为Shaocheng Primary School;地址为北仑区新碶街道四明山路151号;邮政编码为315800。

第三条  学校由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举办,经宁波市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北仑区教育局规定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入学儿童。

第五条  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坚持优质教育均衡化,坚持“美的教育,美的人生”的育人理念,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美毓德、以美启智、以美健体、以美达艺,使学生在美的涵养中各美其美。

第七条  教师发展目标为把“美’渗透到教师队伍中,形成“师德之美”、“技艺之美”、“教学之美”。

第八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培养学生认识美、体验美、感受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从而具有美的理想、美的情操、美的品格和美的素养。

第九条   学校坚持“以美立校,尚美育人”的办学特色,以“绍德致远、成长以美”为校训。 学校校徽整体是由绍成小学的中英文全称和孩童的双手构成。中央的白色双手部分既像孩童在弹奏或者吹奏、又像在友好的牵手,也是字母“S”的变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宗旨和“美的教育,美的人生”的育人目标,又似绍成第一个字拼音字母的大写开头。标识的黄色和白色幼苗部分相互包容,寓意师生之间仁爱和谐;黄色也象征着学校是一块肥沃的土地,让许许多多幼苗(孩子)茁壮成长。绿色寓意着绍成小学的艺术教育有着蓬勃的生命力,正向着健康、和谐、快速的轨道前行。 学校校歌:《绍成小学校歌》 (音乐理论家、作曲家周大风作)。学校建校:1993年9月1日,建校纪念日为:每年的9月1日。

第二章  学校治理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或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中共宁波市北仑区绍成小学支部委员,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北仑区教育局党委。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学校校务部门同时承担学校党建工作部门职责。校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学校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学校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凡讨论研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并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六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提出议题并按复议结果执行。

第十七条  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每周至少沟通一次,商讨学校近期重点工作。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八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整理、报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年级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组长负责指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落实教学常规,确保教学质量。教研组要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年级组长负责本组教师考勤管理,统筹教师课务与日常管理分工,负责本年级的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开展好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组织命题监测工作,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树立全员育人观念,构建“尚美”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关注生命教育。要让学生懂得珍惜,学会感动,学会关怀,享受生命的充实和快乐,体会生命的价值和美好,培养完美的人格。通过上课、广播、橱窗宣传、参观、心理辅导等形式,加强交流、沟通,让学生逐步学会悦纳自己,关怀他人;让学生懂得我成长,我快乐;精彩人生,始于足下。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认真执行教育部颁布的课程计划,开足开齐各类课程,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努力提高40分钟的效率。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制度,推行诊断性,发展性与终结性相结合的学校评价运行机制。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

学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认真贯彻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深入推进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至少掌握二项体育技能。执行学生体能素质监测结果公告制度。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学生近视率。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 加大社团建设投入,培育一批具有特色的示范社团、优质社团,定期开展优秀学生社团展示和评选活动。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逐步健全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干预机制,促进学生良好个性心理品质的形成和发展。学校重视科技教育,切实提高科学实验开出率,加强艺术教育,上好音乐、美术课。坚持办好科技节、艺术节等,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创造能力,为学生展示艺术才华提供广阔的天地。重视劳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学生生活自理能力。

第三十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突出对教师教育教学理论、教学行为、教学研究的引领作用,提升校本科研的层次。定期刊出《致远》,积极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

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教育。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业资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与诉讼权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生基本义务包括:遵纪守法、养成良好品德、努力学习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挥少代会作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四十九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施舍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十二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使学校教育进一步实现现代化、国际化。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中共宁波市北仑区绍成小学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本章程修改需由党支部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东至中河、南至黄山路、西至岩河、北至华山路地段;东至岩河、南至泰山路、西至松花江路、北至恒山路地段;东至新大路、南至泰山路、西至岩河、北至黄山路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