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对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逐步降低,《国务院中国竞彩网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中提出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要求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时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和公布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列明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形。 《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14〕227号)规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即可予以登记。《宁波市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20〕36号)提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加快打造“无证件(证明)办事之城”。以上政策文件和有关法规都明确要求推进“简化住所登记”改革,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以住所(经营场所)的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2022年5月1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正式施行,第十七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实行市场主体便利化登记制度,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按照规定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目前北仑区市场经营主体总量位居全市第二,企业总数居全市第二,个体工商户总数居全市第三。为进一步挖掘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打造我区优质营商环境,合理释放住所资源,根据北仑区实际情况,在原《北仑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予以拟定《北仑区简化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对象 《实施办法》适用于北仑区行政区域内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申报承诺登记。 三、关键词解释 《实施办法》所称市场经营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实施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经营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实施办法》所称申报承诺登记是指以《北仑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替代原先需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住所使用证明。 四、新旧办法对比 《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六方面变化: 一是优化原先单一的负面清单制度,新增“区域白名单”这一概念,推行“白名单+负面清单”模式,重新编制一个区域白名单和包含建筑物、行业、经营主体三个负面清单,全面升级住所申报承诺制。 二是新增了允许以居民住宅作为地址登记的两类情况,第一类是针对部分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对周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的行业,明确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书及守规守约承诺书的具体内容;第二类是新增允许以流动地址作为经营场所,并使用其住宅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联系地址的登记方式。 三是新增商务秘书托管登记。 四是新增“工位号”登记方式。 五是新增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明确同意用于生产经营的书面意见及承诺书的具体内容。 六是新增对白名单区域内落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各责任单位的协同监管职责,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其领域内的监管职责。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七条,围绕优化住所(经营场所)承诺申报制、改革住宅登记方式、分类简化登记材料、完善登记审查方式和落实监管机制五大方面,对当前和今后我区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方式做了安排部署。 第一、二、三条阐述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 第四条、五、六条阐明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登记的方式方法。 优化原先单一的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先试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分批次建立申报承诺区域,以“白名单+负面清单”模式,通过区域白名单、建筑物负面清单、行业负面清单、市场经营主体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分别对申请登记“白名单”区域内外的地址的材料提出不同要求,并对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的市场经营主体以在营业执照上加注“承诺申报”字样的方式进行统一标识。 明确申报承诺区域由各街道、园区或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列入区域白名单,区域白名单及申报承诺登记负面清单具体内容以操作细则形式体现 ,报区政府编制并公布后实施。 第七、八条阐明以住宅作为地址登记的方式方法。 明确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需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规定对部分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对周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的行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可以以城镇居民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其中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的意见书和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承诺书以操作细则形式对具体内容予以明确。 创新性规定了以流动地址作为经营场所,并使用其住宅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联系地址的登记方式,对从事部分修理业、居民服务业等以提供劳务为主、经营场所不固定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提交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身份证、房产证或居住证申请该方式登记,并统一标识“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流动(地址:***)”字样。 第九条明确试点商务秘书企业,开展本区域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商务秘书托管业务,对商务秘书企业及被托管企业做出要求。 第十条明确试点工位号登记,对工位号形式集权登记的区域、行业进行规定。 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阐明登记审查机制。 明确对不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要求的市场经营主体或已采取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的方式设立登记的市场经营主体申请变更登记时,出现不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情形的,应当依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对不同情况下需提交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进行明确。 明确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五、十六条阐明后期监管机制。 对申请承诺申报的白名单区域内落户的市场经营主体,由各责任单位协同其他部门做好动态监管工作。对于涉及相关行政许可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等情况依法监管。对自建房经营、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由各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对具体操作细则、施行时间及上次同类文件废止进行说明。 六、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出台,是落实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有力举措,有利于缓解场所资源紧缺对市场主体发展的制约问题,有利于解决全区内住所登记材料不统一、不规范问题,推进从重审批监管到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推动政府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意义重大。 七、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 联系人: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陈莹皎 联系电话:0574-8938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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