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类别:初中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86222766
学校简介:
宁波市北仑区小浃江中学位于北仑区小港街道季景路766号。学校地处东海之滨,甬江口南岸。背依历史名山—“戚家山海防遗址”,源于东钱湖的母亲河小浃江环绕校园。学校依山傍水,环境秀丽,人文环境深厚。
2013年10月29日,根据仑教〔2013〕118号文件《中国竞彩网设立小浃江学校等学校的通知》建立宁波市北仑区小浃江学校,学校为九年一贯制义务段公立学校。学校设计规模36个班级(小学12个班,初中24个班),学校占地55.6亩,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总投资1.3亿元,属滨江新城开发建设的配套工程。2014年9月落成开学。
2018年2月,根据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配套需要,在小浃江学校东北侧扩建占地面积为37549㎡(56.3亩)的小浃江小学工程,2019年12月31日,工程竣工并正式启用。学校仍以北仑区小浃江学校为名,实施一套班子管理,设小学部和中学部两个校区。
2021年8月18日,根据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仑编[2021]9号)精神,撤销宁波市北仑区小浃江学校,分设宁波市北仑区小浃江小学和宁波市北仑区小浃江中学。
学校开办以来,以追求“归朴、温暖、精致”的办学愿景,全力实践“做有心人,行智慧事,成就智慧人生”的智慧教育核心理念,全力打造现代化智慧校园建设,提炼了包括“爱心德育”、“慧心教学”、暖心生活”为核心的学校智慧教育内涵。
学校秉承“从心出发,用心做事”的校训,贯彻“以爱心孕育爱心,以心印证知识,用心实践人生”的办学理念,培养好每一个孩子,努力打造滨江新城教育现代化示范学校。
学校为中国教科院“中国未来学校”实验学校、中国教科院“新样态学校”联盟学校、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浙江省中小学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示范校、浙江省数字教育资源建设与应用实践基地学校、宁波市首批中小学“智慧校园”示范学校、宁波市第二批智慧教育试点学校、宁波市第四批优秀数字化校园、宁波市“智能学科教室”项目学校、宁波市中小学STEM教育项目培育学校等。
宁波市北仑区小浃江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宁波市北仑区小浃江中学;简称:小浃江中学;英文译名为Ningbo Beilun xiaojiajiang middle school;英文简写为:xiaojiajiang middle school;地址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季景路766号;邮政编码为315803。
第三条 本校由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举办,经宁波市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本校为实施初中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北仑区小港街道划定招生区域和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划定招生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本校初中义务教育要求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学校办学规模为初中3个年级,36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800人。
第五条 本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初中学历教育。
第六条 建立适合学校发展的管理队伍和运行管理体制,制定学校各项制度。引入和培养学校各类人才,实施考核竞聘上岗制度,不断推进学校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 培养有爱心,能用心印证知识,用心实践人生的智慧学生;培养会主动、合作、解决的学生,即会主动学习、合作学习,会发现解决问题。
第八条 培养有智慧的教师,追求教研的实效性,搭建教师专业成长的平台,开拓教师的视野,提升执教能力,促进青年教师站稳讲台,超常发展,形成有理想、能行动、有灵性、会协作、有品位、懂生活的教师团队。
第九条 学校以“智慧课堂”为平台,构建“主动、合作、解决”的课堂教学模式,探索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形成学校特色品牌;以“课程改革”为抓手,以先进教学理念引领课堂教学改革,广泛开展项目式学习,提升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学习素养,为学生终身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把立德树人放在工作首位,形成以爱心德育、慧心教学、暖心生活为核心的学校新样态教育特色。
第十条 学校坚持“智慧教育”办学特色,以“从心出发,用心做事”为校训。确立“正心 正教 正学 正行”为校风。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北仑区教育局党委。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学校校办同时承担学校党建工作部门职责。校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学校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凡讨论研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并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八条 跟踪督办机制: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提出议题并按复议结果执行。
第十九条 沟通机制:
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每周至少沟通一次,商讨学校近期重点工作。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条 学校群团组织建设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设置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设置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及机构编制配备标准设立学生处、教务处、教科研室、总务处、校务办公室等内设中层管理机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整理、报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以“爱国心、社会心、爱人心、爱己心”为核心的爱心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爱心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三十条 学校认真落实班级管理目标,使学生得到充分的,全面的发展。班委会,班级团支部(少先队中队)是班级管理的骨干力量,班集体是学生自我教育的主体。教师的管理与学生(班委会等组织)的管理结合起来,构成班级管理。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要积极配合班主任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建设培养良好的班集体是班级管理的核心工作,班级管理核心工作如下:
建立班级管理常规制度和班级行为准则,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以及优良的班风。民主管理班级,正确承担责任,发挥主人翁精神,让每个学生都成为班级的主人;
建立班级集体目标和个人目标,调动班级成员参与班级管理的积极性,共同建立良好的班级秩序和健康的班级风气;
运用教学技术手段,精心设计各种不同的教学活动,组织协调各种不同类型学生的学习活动,实施有效教学;
确立学生在班级中主体地位,锻炼学生能力,学会自治自理。不但要帮助学生成为学习自主、生活自理、工作自治的人,而且要帮助学生进行社会角色学习,获得认识社会、适应社会的能力,促进学生的人格健康成长。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按新样态学校建设要求,开展“慧心教学”的内涵与外延研究。建立健全学校社团(拓展性)课程机制建设,实施“课程再造”实践行动。以创意空间,艺术创意中心,项目式学习实践空间三个中心为依托,落实专项经费,建立课程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三类社团(拓展性)课程。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根据学生学习能力水平,视具体情况实施走班制教学。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根据课程设置标准,由教务部门制定各类课程授课计划,建立学年度教学质量监控具体措施。
学校根据课程开展需求,落实专项经费,以省市区有关规定为依据,建立教辅资料管理规定。
学校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课业负担控制措施,加强监控管理,严控学生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慧心教学”为主题,以“主动,合作,解决”为目标,实践费曼学习法,小先生制,项目式学习三类学习方法,通过“三环五步教学模式”和“智慧课堂建设”,建立健全课堂管理标准,落实有效课堂建设。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项次体育单项比赛。
丰富体育活动形式,学校每学年设立体育节活动一次。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每学期初做好档案审核,复查工作。设立主管领导,做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方案的制定与落实。
第三十六条 不断充实校园文化建设内涵,丰富校园学习生活,学校建立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等校园文化教育活动常规管理制度。由学校教科研、教务处、学生处共同负责,互相协调,做好相关活动方案规划和活动组织落实工作。
围绕学校“慧心教学”、“暖心生活”、“爱心德育”主题要求,每学年组织开展全校性艺术节、科技节一次;每学期组织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研学活动)一次。
第三十七条 成立“智慧校园”建设管理层,负责智慧校园和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学校智慧教育和教育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技术装备设施管理,推进智慧教育课程建设;开展以微课为载体的“三微”教学模式研究和基于智慧课堂教学的研究;发挥智慧教学的影响力和辐射作用,扩大影响,形成智慧教育品牌,提升学校智慧教育的内涵。
第三十八条 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加强学校“慧心学堂”科研主阵地建设,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居住地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午餐,并按上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餐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贫困生帮扶制度,对符合入学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组织由学校学生处管理,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价教师、评价学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聘用,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级福利待遇制度政策,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岗位晋升、工资晋升、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九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二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接受区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财务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公办义务段学校,实行国家免费教育政策,学校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免费教育政策。免费政策外上级规定的其他收费代办项目,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执行。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九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卫生监督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学校校务会议通过,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经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核准,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本章程修改需由党组织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我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生,招生范围为:
北仑区小港街道孔墅村、建设村、长山村、方前村、兴岙村、江家山村、剡岙村、堰山村、顾家桥村、下倪桥村、东岗碶村、冯家斗村、姚张村、鲍家洋村。
高河塘社区:兴业城市嘉苑、江城世家、南岸秀庭、江南逸庭。
长山社区:山清轩、水木轩。
竺山社区:华南境园、云鼎公寓。
青墩社区:和风丽园、江南人家、维悦花园。
田洋乐社区:江山九九、奥园誉城湾、奥园誉湖湾、奥园誉景湾、万科未来之光、万科未来里、春和景明、中南漫荟名邸、碧桂园御江东郡。
申请地段生、申请积分入学借读生等按当年度北仑区教育局分布的北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