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问:什么是公租房?
答:公租房是指政府筹集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纳入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PART 02
问:什么是公租房保障?
答:公租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货币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PART 03
问:公租房保障有哪几种方式?
答: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不能同时享受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PART 04
问: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哪些群体?
答:北仑区公租房保障家庭包括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
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是指主申请人户籍在本区城镇地区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是指主申请人户籍在本区城镇地区以外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PART 05
问:公租房保障对象各类群体的保障条件分别是什么?
答:(一)城镇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具有北仑区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同时是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者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户主或持证人。
共同申请人是上述证件中载明的在保人员。
2.在本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具有北仑区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内应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2.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4.家庭财产额度: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下同)。
(2)家庭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下同)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具有北仑区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内应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2.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4.家庭财产额度: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
(2)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四)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与北仑区注册登记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者在北仑区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
2.家庭在本市无住房。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4.家庭财产额度: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
(2)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5.主申请人申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申请人申请保障时应当在市级或北仑区缴纳社会保险。
北仑区注册登记单位是指注册登记住址在北仑区的用人单位。
6.主申请人学历、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荣誉称号、新市民量化积分、工作岗位等其中一项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学历本科或以上。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的国家职称系列内,通过统一考试、评审等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级达到中级或以上。
(3)取得人力社保部门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或以上。
(4)取得区级或以上党委或政府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劳动奖章”“宁波工匠”“技术能手”称号。
(5)截至申请日新市民(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达到规定分值。
(6)维护城市基本运行重点行业一线人员由工作单位统一申请;除环卫一线无房从业人员外,其余一线无房从业人员的申请时间待上级明确后另行通知。
以上条件(1)(2)(3)(4)的准入标准在本市范围内统一;条件(5)具体分值按年度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确定并通过年度申请公告予以公布。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主申请人按前述任一条件申请获得保障的,在货币补贴最长保障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或公租房租赁合同履约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按申请时的准入标准执行。期满资格复核或期间中止保障,且未满《办法》《细则》等文件规定最长保障期限重新申请的,如前述任一条件的准入标准有变化的,按最新标准执行;无变化则按原有标准执行。
PART 06
问: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如何界定?
答:指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具体可参考市民政局最新公布的《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相关条款。
PART 07
问:申请家庭保障人口如何认定?
答:申请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其中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是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共同申请人是指与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婚已成年子女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具体认定条件详见《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三章内容。
PART 08
问:家庭现有住房包括哪些?
答: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的现有住房,具体包括以下住房:
(一)家庭成员自有或共有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住房。
(二)家庭成员名下已交付、但是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合同备案商品住房和网签存量住房。交付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为准,延期交付的,应提交商品房延期交付通知书或者说明,并按照交付通知时间予以调整。
(三)家庭成员农村自建房。
(四)家庭成员公证继承住房、法院判决给家庭成员(含调解或协议)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以政策性、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等。
(六)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拆迁)住房。
(七)其他经查证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