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问:公租房保障要去哪里申请?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注册登记地(灵活就业登记地)社区(村)咨询,按要求填写申请审核表;同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自主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 (二)申请家庭应对填报内容和提交上传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其中能够通过政务共享平台查询到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无需重复提供。 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材料(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特殊情况补充材料(家庭住房补充材料、家庭财产补充材料、家庭优待补充材料),详见《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具体以每年发布的公告为准。 PART 02 问:公租房保障的优待家庭有哪些? 答:公租房保障的优待对象具体可分为优先实物配租家庭、货币补贴金额可上浮家庭,具体如下: (一)优先实物配租家庭 1.优抚对象; 2.消防救援人员; 3.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 4,三孩家庭:指主申请人有三个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 5.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 6.市级见义勇为人员; 7.70岁(含)以上老人; 8.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二)货币补贴金额可上浮家庭 1.持低保证、低边证或特困证三证之一,且有效期连续满两年(含)以上的无房家庭。 2.主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无赡养人的孤寡单身居民(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重度残疾(含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或女55周岁无房的、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等对象之一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省、市、区(县、市)规定的其他家庭。 PART 03 问:限制申请公租房的情形有哪些? 答:可分为完全禁止、限制再次申请及部分限制三大类,具体如下: (一)完全禁止 1.主申请人或其配偶已购买过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2.主申请人或其配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再次申请 1.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除不可抗力外,保障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签订货币补贴协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保障资格。累计有2次上述情形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2.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针对个人(自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 ①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保障的; ②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配租公租房的; ③改变配租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配租公租房居住的; ⑤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且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⑥在配租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⑦违反租赁合同或货币补贴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 (2)针对单位 用人单位隐瞒或弄虚作假,为申请职工出具虚假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的,5年内不得再组织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部分限制 1.限制保障方式 (1)申请家庭确定1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如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通过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2)原已按城乡一体化政策纳入我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乡村户籍公租房保障家庭,符合除户籍外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类型继续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原则上应当优先通过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3)拥有住房(现有住房、尚未交付的合同备案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通过货币补贴保障,不再予以实物配租。 2.限制同时享受 (1)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不能同时享受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2)正在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人才租房补贴、我区青年住房租赁补贴)的,不得同时申请公租房保障。 PART 04 问:公租房的保障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对于已核准登记申请家庭,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文件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我区享受货币补贴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办法》《细则》等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正在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人才租房补贴、我区青年住房租赁补贴)的,不得同时申请公租房保障。 (四)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如已享受过我区青年住房租赁补贴,中止保障后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已保障期限需合并计算且货币补贴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办法》《细则》等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止保障包含申请家庭主动退出及因动态核查不符合条件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等情形。 PART 05 问:公租房审核一般需多久? 答:从申请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应不超过30个工作日;因数据共享出现问题等复杂情况延误的,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PART 06 问:申请我区公租房的受理点在哪里? 答:申请家庭户籍在本区的受理点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非北仑户籍的受理点为工作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地)所在社区(村)。 PART 07 问:实物配租申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如何? 答:公租房配租户型及面积标准。单人户家庭可配租集体宿舍或者一居室;两人户家庭可配租一居室,但是家庭成员两代的可配租二居室;三人及以上户家庭可配租二居室。 根据房源等情况,配租户型、配租面积可适当放宽,但配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1.5倍,且并非必须达到的面积。 PART 08 问:申请家庭获得保障资格后如何选房配租? 答: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当期公租房可配租房源数,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按照不同类别保障家庭优先排序、同类别不同情形家庭优先排序、同类别同情形家庭随机摇号排序(其中优先家庭排序在前),按季(月)确定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及排序。 公租房配租定位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定期组织实施,根据可配租房源数和准租家庭排序情况,采取依序抽签选房、在线摇号选房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