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3169594375/2025-214548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 |
索引号 | 113302063169594375/2025-214548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当事人:吴嘉旺(身份证号码:361024200303150015)
你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05月22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调查情况,对你提出以下监督意见:1、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以上情况立即改正。
另外,本机关在调查你涉嫌非医师行医案件时,需要查询你的居民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等证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请你协助提供如下相关材料:1、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你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你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等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文号:2025-92340522001)、《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现予以公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闽江路629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