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063169594375/2025-216407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 |
索引号 | 113302063169594375/2025-216407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当事人:吴诗扬(身份证号码:3***22200203*****X)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4年12月14日至2025年4月9日聘用员工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宝山路65号(凤凰国际商务广场)2幢803室-2的宁波北仑区戈娅美容店(个体工商户)内为10名患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总计诊疗活动持续时间为117天,获取诊疗收入43327元,未造成患者健康伤害后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拟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411606.5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327.00元;3、没收药品器械(详见物品清单)。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甬仑卫医罚告〔2025〕23号),现予以公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闽江路629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