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63169594375/2025-216407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通知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5-08-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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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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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卫生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当事人:吴诗扬(身份证号码:3***22200203*****X)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4年12月14日至2025年4月9日聘用员工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宝山路65号(凤凰国际商务广场)2幢803室-2的宁波北仑区戈娅美容店(个体工商户)内为10名患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总计诊疗活动持续时间为117天,获取诊疗收入43327元,未造成患者健康伤害后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拟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411606.5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327.00元;3、没收药品器械(详见物品清单)。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甬仑卫医罚告〔2025〕23号),现予以公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闽江路629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