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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宁波市北仑区网约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8日 宁波市北仑区网约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消除网约房安全风险隐患,预防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北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网约房的经营、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房源、接受预订并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及其他可以提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不包括有条件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平台是指为网约房经营者提供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服务平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区公安分局 负责网约房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经营者和住宿人员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及时妥善处置涉及网约房的纠纷及治安、刑事案件。 (二)区住建局 负责网约房房屋结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做好网约房装修安全、用于网约房经营的自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网约房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网约房经营主体依法登记,审查和发放网约房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区文广旅体局 负责做好用于民宿(客栈)网约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区消防救援局 依法对网约房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有消防安全监督职责的主管部门开展网约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区应急管理局 对网约房的应急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其他部门开展网约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区卫健局 负责网约房的卫生监管工作。 (八)区委网信办 负责网约房平台上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受理工作。 (九)属地街道 配合区级职能部门开展网约房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章 条件和报备程序 第五条 用于经营的网约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屋权属明晰; (二)建筑、房屋结构、消防、卫生条件和用电、用气、用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配置符合相关标准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设备和系统,确保信息实时准确采集上传; (四)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技防措施,在主要出入口、通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高清视频监控;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30日; (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房屋门、窗应当符合防盗要求,临街或易翻越、易坠落门、窗应当设置安全防范设施; (六)符合所在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禁止在违法建筑、地下空间、移动性或临时性构筑物、不能满足结构使用安全要求的危险房屋、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宜用于网约房经营的建筑内经营网约房。 第七条 经营网约房,应当报备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采集设备安装证明文件、技防设备安装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安全防范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六)经营场所房间的平面图; (七)从业人员名单及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八)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网约房经营者经营前,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报备: (一)网约房经营者在网约房平台发布信息前,应当先通过“浙里办”中“网约房管理一件事”模块申请报备; (二)申请人申请报备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材料后,公安机关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三)线上复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房源码,网约房经营者可下载保存使用; (四)各行政职能部门需现场复核的,应当于线上复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对网约房经营场所组织现场复核,提交现场复核意见;现场复核未通过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房源码暂停使用。 (五)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经营行为的网约房经营者,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备。 网约房经营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报备程序同上。 网约房经营者退出经营的,应当通过“浙里办”中“网约房管理一件事”模块申请注销,申请注销后,系统自动注销房源码。
第四章 网约房经营者责任 第九条 在网约房平台发布房屋经营信息、房源信息前,应当取得房源码。 第十条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护个人隐私,维护住宿人员合法利益。定期检查网约房各类设施设备和网约房房屋治安、消防等安全状况,入住前对住宿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住宿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确保住宿人员登记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房间详址等信息真实、有效、完整、规范,并实名、实数、实情、实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 第十二条 接待外国人入住时,应当在外国人入住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派出所登记。登记内容应当涵盖住宿人员的姓名、性别、国籍(或地区)、出生日期、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入住时间、入住房间等信息。外国人退房后,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派出所报送其退房时间。 第十三条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应当遵守公安部“五必须”规定: (一)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二)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须在发现以下可疑情况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1.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2.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 3.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 4.其他可疑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来访人员管理制度。入住前对住宿人员进行来访人员登记提醒,接待来访人员时要求登记来访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访问时间、人员关系等信息,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 第十五条 建立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发现住宿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六条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需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措施,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提供电竞房服务的,应当在电竞房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在预订、入住环节明确告知电竞房不接待未成年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有未成年人违规进入、未实名登记擅自进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落实公共卫生要求,科学配置卫生设施,落实环境清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八条 严禁出售、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房屋、个人等相关信息,严禁在网约房内部非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第十九条 严禁发布虚假房源、虚假地址等虚假信息。
第五章 网约房住宿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网约房住宿人员具有以下责任: (一)应当向网约房经营者主动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配合完成信息登记,不得留客住宿或私下转让床位; (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乱扔垃圾、制造噪音,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休息和生活; (三)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网约房经营者消除; (四)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内;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网约房平台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约房平台具有以下责任: (一)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出售、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二)要求网约房经营者在发布房源时必须使用真实信息; (三)网约房平台接到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通报后,应当对本平台相关房源开展的处置工作进行配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平台、网约房住宿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浙江省、宁波市另有新出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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